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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在违法分包过程中,违法的分包人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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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分包给乙公司施工。乙公司与丙签订挂靠协议,同意没有相应资质的丙挂靠其公司获得案涉工程的分包权。后丙又将案涉工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丁,丁承包案涉工程木工劳务后,雇佣并安排戊在案涉工地上从事木工劳务。2021年4月,戊在案涉工地从事劳务时,被塔吊吊机撞伤,住院治疗11天。2023年2月,戊自行委托鉴定,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事发后,丁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戊诉讼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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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6215.45元;
二、被告丙、乙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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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中,甲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乙公司,而乙明知丙不具有相应资质而同意其挂靠获得案涉工程的分包权,后丙又将案涉工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丁。丁承包案涉木工工程后,雇佣并安排戊在案涉工地上从事木工劳务,丁与戊形成劳务关系。案已查明,戊在施工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其有权选择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故丁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戊的损伤承担责任。乙公司及丙违反法律规定对案涉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戊造成的损失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原告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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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标题:《【以案释法】违法分包工程中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行为受到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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