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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多个片区改造迎来新进展
其中,位于城东核心区
备受瞩目的城东南滨江片区改造项目
再传新动态!
8月4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城东南滨江片区改造项目(前头社区石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城东南滨江片区改造项目(前头社区石改)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城东南滨江片区改造项目(前头社区石改)位于城东组团,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市级重点项目名单,总用地面积约121亩,东至泉州丰泽生态渔业产业基地,西至安吉路,南至前头社区已征空地,北至青莲街(具体见城东南滨江片区改造项目(前头社区石改)征收范围图)。
为切实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及周边居民的居住条件,维护公共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和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5〕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
1.征收范围:以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2.征收补偿对象:凡在本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分为有条件限量等价值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等价值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4.性质、用途认定依据: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5.面积测算依据: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1)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只针对住宅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优惠计算征收面积:
①围墙上的大门雨披按50%计算征收面积。
②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高在1.6米以上的部分按5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③通往屋顶的风楼,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征收面积(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属物给予补偿)。
④房屋顶层合法建筑面积为底层合法建筑面积1/3以内的(含),不计入总层数。
(2)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未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不再适用上述计算面积的优惠办法。
二、征收组织实施机构
1.房屋征收部门: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收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委托项目所在地丰泽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发布《城东南滨江片区改造项目(前头社区石改)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分为入户宣传、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实地测量、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财务结算(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发放选房号)、建筑物拆除、选取安置房、回迁。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五、安置地点
安置房源为美仙山花苑二期(安置房装修及设施标准详见附件6)。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确定: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17〕28号)的规定,公开招选五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基准价评估,通过截尾均值的方法确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及安置房安置结算价。
2.分户补偿评估价:对本方案所列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选择分户评估的不得再以基准价价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应对安置房房屋价值同时进行评估,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部分 房屋权属认定和处理办法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手续认定办法:
(一)已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已登记的住宅房屋:指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手续完整的住宅房屋,按其所载面积计算补偿安置。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未登记的住宅房屋严格按照市政府《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泉政办〔2015〕112号)办理。
1.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属一户一宅对象的住宅房屋,三层以下部分(含三层)可按原批准面积给予补偿:
(1)“土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住宅房屋;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三级批准基建的住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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